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02民初4556号
原告:***,男,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如东县河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男,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
被告:南通天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港新村****。
法定代表人:瞿鹏,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通瑞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西亭镇西亭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于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亚军,南通市崇川区狼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南通天一置业有限公司、南通瑞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2018年10月29日本院追加***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2018年11月30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原告***明确表示不起诉本案被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794.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马莉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高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