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116民初8094号
原告戴翠玉,女,1963年10月26日出生,住南京市六合区。
委托代理人张国强(系原告丈夫),男,196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告南京路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
法定代表人杜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卜晓宁,江苏衡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翠玉诉被告南京路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戴翠玉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戴翠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戴翠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免收。
审判员 刘家云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戴艳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