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路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南京市六合区公路管理站、南京路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6民初2089号
原告:***,女,1992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六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世超,男,1990年12月15日生,住六合区。
被告:南京市六合区公路管理站,住所地六合区雄州南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吴俊,该站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晓宁,江苏衡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路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合区横梁镇兴镇路。
法定代表人:许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晓宁,江苏衡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文,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南京市六合区公路管理站、南京路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京市六合区公路管理站、南京路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南京市六合区公路管理站、南京路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南京市六合区公路管理站、南京路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元,减半收取计9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黑长保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小梅
书 记 员 聂湘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