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锦海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锦海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杭州泓美投资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109民初1810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锦海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泓美投资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贵州锦海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锦海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贵州锦海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潘伟良
法官助理 杜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