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黔03执复119号
复议申请人贵州锦海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称锦海公司)不服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下称务川县法院)(2020)黔0326执异30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务川法院认为,人民法院依据生效的民事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债权,并无不当,对其请求解除在第三人贵州水电勘测设计公司的工程款的冻结不予支持。异议人所提解除贷款账户冻结的请求,其虽提交了《贷款合同》等资料,但三个账户均与其他公司、本公司其他账号或个人有大额往来流水,并非专用的贷款账户,故对其异议请求,不予支持。开户名为中共贵州锦海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部委员会的贵州银行01×××45账户,系党员缴纳党费的账户,不属于企业的责任财产,不应冻结或划拨用于偿还企业债务。故对异议人解除党费账户的异议请求,予以支持。务川县法院裁定:一、解除开户名为中共贵州锦海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部委员会的01×××45账户的冻结;二、驳回异议人贵州锦海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异议请求。
本院对务川县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农行23×××50账户实控金额2545.61元、贵阳农商行82×××14账户实控金额4408.35元、贵州银行01×××59账户实控金额1522.5元,均未达到保全限额要求。锦海公司提供的贵州银行黔银瑞金(2020)个借字第01号个人借款合同显示,还款账户为借款人许翔杰在贵州银行开立的62×××57账户,而非贵州银行01×××59账户;农行520103202********号贷款合同显示,放贷还贷账户为农行23×××50账户;贵阳农商行筑农商(梭草路支行)2019年流贷字1100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显示,还贷账户为贵阳农商行82×××14账户,借款期限2019年11月20日起至2020年11月19日。
本院认为,锦海公司申请复议的三个账户,其中贵州银行01×××59账户并非还款账户而是存款账户;贵阳农商行82×××14账户虽为还贷账户,但借款期限已届满,该账户已转化为普通存款账户;农行23×××50账户虽为合同约定的放贷还贷账户且在约定还贷期限内,但该账户2020年6月10日至9月21日期间十数笔交易流水均为其他公司、本公司其他账号或个人的往来款,并无还贷记录,未做到贷款账户专户专用;该账户的使用功能实质仍为存款账户。因此,执行法院冻结上述账户并无不当,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2014)执他字第8号批复。
锦海公司关于冻结其在贵州水电勘测设计公司的工程款违法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他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他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本案冻结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未达限额要求,执行法院另冻结其在第三人处的到期债权,实质是禁止第三人向被执行人清偿,于法有据。
驳回复议申请人贵州锦海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黔0326执异30号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忠显
审判员 余德平
审判员 杨 勇
书记员 李泾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