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锦海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鸿东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锦海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326执保71号 申请人贵州鸿东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锦海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实施的冻结账户内资金人民币16655805.77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16655805.77元的财产或财产权益的保全措施,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已解除对被申请人实施的冻结账户内资金人民币16655805.77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16655805.77元的财产或财产权益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黔0326执保71号案件解除保全,于2021年5月13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