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6财保76号
申请人:***,男,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委托代理人:***,贵州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贵州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锦海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务川分公司,住所: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丹砂街道务星鑫港****01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6MA6E42HC4M。
负责人:***。
被申请人:贵州锦海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富中国际广场**1,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80168540X。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贵州锦海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务川分公司、贵州锦海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价值1769004元的财产。申请人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江县支公司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者查封被申请人贵州锦海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务川分公司、被申请人贵州锦海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价值1769004元的财产。冻结期限一年。查封期限二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