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执101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1月9日生,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苏澳镇,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
委托代理人:**,贵州诚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锦海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国际中心3号(C9栋)A座24层24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80168540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贵州锦海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黔27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贵州锦海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尚欠工程款本金10891764.54元及相关利息、违约金;并承担本案执行费83574元等。
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本院在执行中本院冻结了贵州锦海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贵州锦海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随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贵州锦海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所有银行账户的冻结,并申请本案以终结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黔27执1016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周 刚
审 判 员 李 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