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312执3987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铁义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南京高淳区。
被执行人锦龙(上海)实业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申请执行人南京铁义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锦龙(上海)实业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312民初103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锦龙(上海)实业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铁义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6万元及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为:以36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7年11月15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被告锦龙(上海)实业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铁义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148625元及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4862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7年11月15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三、被告锦龙(上海)实业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铁义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6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60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二倍,从2017年11月15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2018年10月,申请执行人南京铁义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书称,无法提供。
2、2018年10月,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决定书等,限期被执行人到庭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锦龙(上海)实业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时到庭亦未履行义务。
3、2018年10月、2018年11月、2019年3月等,本院数次通过全国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全国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及江苏银行、中国邮政银行、交通银行、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发银行、民生银行、苏州银行、江苏长江商业银行及安徽省、山东省地方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锦龙(上海)实业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2018年10月、2018年11月、2019年3月等,分别向徐州市及徐州市铜山区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2018年10月、2018年11月、2019年3月等,向徐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2018年10月、2018年11月、2019年3月等,向工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2018年10月、2018年11月、2019年3月等,向证券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券信息情况,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8、2018年10月、2018年11月、2019年3月等,向互联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在京东、阿里巴巴等公司的互联网银行信息,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9、2018年12月,因被执行人锦龙(上海)实业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10、2018年12月,因被执行人锦龙(上海)实业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锦龙(上海)实业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11、2018年12月,因被执行人锦龙(上海)实业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司法拘留十五日,因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下落,本院暂未实施拘留。
12、2019年3月,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再次进行查询,经核实,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13、2019年4月,本院委托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14、2018年4月,本院联系申请执行人到庭接受谈话,向其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人在外地,无法到庭接受谈话同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线索。
15、2018年4月,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南京铁义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
综上所述,本案执行标的1129471元及利息,本院执行到位案款0元,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南京铁义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0312民初103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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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张惠
审判员*松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浩
书记员*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