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081民初652号之二
原告:扬州泰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真州镇西园路18-24号。
法定代表人:倪扣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润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润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马集镇金营村金营工业集中区-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股东。
原告扬州泰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泰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泰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扬州泰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欣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