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沃玛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江苏恒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612民初7363号之六
原告:江苏沃玛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路******。
法定代表人:康莉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王雷,江苏晨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江苏晨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恒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北京东路北侧(逸景嘉园**合**)div>
法定代表人:罗前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裕建,江苏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南通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文峰街道明星社区**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王洪建,董事长。
第三人:张卫东,男,197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
原告江苏沃玛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玛公司)与被告江苏恒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洪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恒洪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经一、二审审理后,驳回了恒洪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同时为查明案件事实,分别追加南通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发公司)、张卫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告沃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恒洪公司履行清运义务。审理中于2018年2月变更诉讼请求,判令恒洪公司承担因其代为履行清运义务所产生的费用3402585元。事实和理由:其诉请法院请求恒洪公司于2017年12月底前将堆放于C13055地块的渣土清运完毕,经多次催促,恒洪公司均未履行,期间其已函告了恒洪公司,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清运义务则其将委托第三方清运,清运费用由恒洪公司承担。该公司在原协议约定履行期届满后依旧不履行,现其已经委托第三方先行履行清运义务,并先行垫付了该地块土方清运费用,故请求法院支持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6月14日沃玛公司租赁江苏盛和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C13055地块,租期暂定6个月。2017年1月20日沃玛公司(乙方)与恒洪公司(甲方)签订《锡通高速公路土方分包合同》。其中,工程承包范围为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路基填筑所需要的土源,并运至甲方指定的施工现场。合同单价为22.5元/立方米(压实方),总工程量暂定35万立方米,不提供任何发票。2017年2月,沃玛公司开始向恒洪公司中标的工程地段供土。同年6月双方产生纠纷,恒洪公司停止接受沃玛公司供土。同年9月12日,朱某某持沃玛公司出具的《声明》打印件在通州区刘桥镇与沃玛公司协商。《声明》主要内容为:1、沃玛公司及其股东郑某某、康莉莉应立即归还与我公司及本项目无投资关系的第三人朱某某的私人财产(苏N×××××宝马730车辆);2、我公司同意以48.8万元一次性了结与沃玛公司及其股东郑某某、康莉莉之间的上述工程纠纷,支付上述款项后,双方之间的合同终止、合作终止,且无其他任何纠纷。该声明上加盖了恒洪公司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在该声明的下半部空白处,添加了手写内容:朱某某负责协调恒洪公司将C13055地块土堆(即沃玛公司为恒洪公司中铁一局工地备土,约十万方)于2017年12月底前清运完毕。沃玛公司须为恒洪公司清运上述备土提供包括协调交警、路政等方面必要协议,且不向恒洪公司收取上述备土的任何费用。同日恒洪公司支付了48.8万元,沃玛公司返还宝马车给朱某某。
2017年9月19日沃玛公司申请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处置证中标明的路线为C13055地块至锡通高速及任口大桥。2017年10月9日沃玛公司向恒洪公司(朱某某)寄送函件,要求将堆土在收件后3日内将C13055地块渣土腾空,届时其将自行将渣土运输至恒洪公司工地,清运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恒洪公司承担。2017年10月13日,沃玛公司委托南通市测绘院有限公司对C13055地块尚存堆土进行测绘,堆土为151226立方米。2017年10月17日沃玛公司诉来本院,请求恒洪公司履行清运义务。
2018年1月1日张卫东借用兴发公司(乙方)的名义与沃玛公司(甲方)签订《运输协议书》,其中运输标的为渣土。起运地点为C13055地块,到达地点为承运方自行选址,承运日期为2018年1月1日,运到期限为2018年1月20日。货物装卸和方法为,货物由承运方自行装车并运输至卸土点自行卸货,运输费用为根据测绘院提供测绘数据进行结算。单价为22.5元/立方米,签订合同3个工作日乙方提供全额运输发票…。2018年2月2日兴发公司向沃玛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金额为3402585元,土方量为151226立方米。
审理中,沃玛公司凭此增值税发票金额变更了诉讼请求,而变更诉讼请求时,沃玛公司陈述仅支付部分对价给第三人,堆放在C13055地块土方也仅清运了部分。
综上,合议庭认为,沃玛公司不能提供在签订《锡通高速公路土方分包合同》时其所备土方的来源,也未支付全部清运费用。张卫东不能说清被清运土方的全部去处,本案有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20年8月9日,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作出通公(刑)立字[2020]2980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沃玛公司涉嫌虚假诉讼案立案侦查。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苏沃玛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其中,财产保全费由原告江苏沃玛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江苏沃玛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冬
人民陪审员  袁亚新
人民陪审员  卫素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思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