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323财保78号
申请人:江苏恒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695465698W,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北京东路北侧(逸景嘉园19幢合117381号)。
法定代表人:罗前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省威力磷复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139772128N,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众兴西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孙全兵,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恒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省威力磷复肥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5880000股股份,保全价值6200000元。申请人江苏恒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投保的保险金额为62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省威力磷复肥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5880000股股份,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邢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