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沃玛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江苏恒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民终42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沃玛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路******。
法定代表人:康莉莉,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恒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北京东路北侧(逸景嘉园**合**)div>
法定代表人:罗前进,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南通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文峰街道明星社区**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王洪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张卫东,男,1972年4月24日生,××族,住南通市港闸区。
上诉人江苏沃玛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恒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洪公司)、原审第三人南通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发公司)、张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7)苏0612民初7363号之六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沃玛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1.我司虽无法提供或说明土方来源,但这并不影响本案事实的真实性,案涉土方已被张卫东清运,我司已向其支付清运费。2.案涉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不构成虚假诉讼罪。我司一审诉讼没有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恒洪公司合法权益,虽然公安部门就案涉事实作出我司涉嫌虚假诉讼的立案决定书,但法院应该结合查明的事实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综合判定。
恒洪公司未答辩,兴发公司、张卫东未陈述意见。
沃玛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恒洪公司履行清运义务,后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判令恒洪公司承担因其代为履行清运义务所产生的费用3402585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6月14日沃玛公司租赁江苏盛和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C1××55地块,租期暂定6个月。2017年1月20日沃玛公司(乙方)与恒洪公司(甲方)签订《锡通高速公路土方分包合同》。其中,工程承包范围为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路基填筑所需要的土源,并运至甲方指定的施工现场。合同单价为22.5元/立方米(压实方),总工程量暂定35万立方米,不提供任何发票。2017年2月,沃玛公司开始向恒洪公司中标的工程地段供土。同年6月双方产生纠纷,恒洪公司停止接受沃玛公司供土。同年9月12日,朱晓明持恒洪公司出具的《声明》打印件在通州区刘桥镇与沃玛公司协商。《声明》主要内容为:1、沃玛公司及其股东郑剑清、康莉莉应立即归还与我公司及本项目无投资关系的第三人朱晓明的私人财产(苏N×××**宝马730车辆);2、我公司同意以48.8万元一次性了结与沃玛公司及其股东郑剑清、康莉莉之间的上述工程纠纷,支付上述款项后,双方之间的合同终止、合作终止,且无其他任何纠纷。该声明上加盖了恒洪公司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在该声明的下半部空白处,添加了手写内容:朱晓明负责协调恒洪公司将C1××55地块土堆(即沃玛公司为恒洪公司中铁一局工地备土,约十万方)于2017年12月底前清运完毕。沃玛公司须为恒洪公司清运上述备土提供包括协调交警、路政等方面必要协议,且不向恒洪公司收取上述备土的任何费用。同日恒洪公司支付了48.8万元,沃玛公司返还宝马车给朱晓明。
2017年9月19日沃玛公司申请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处置证中标明的路线为C1××55地块至锡通高速及任口大桥。2017年10月9日沃玛公司向恒洪公司(朱晓明)寄送函件,要求恒洪公司在收件后3日内将C1××55地块渣土腾空,否则其将自行将渣土运输至恒洪公司工地,清运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恒洪公司承担。2017年10月13日,沃玛公司委托南通市测绘院有限公司对C1××55地块尚存堆土进行测绘,堆土为151226立方米。
2018年1月1日张卫东借用兴发公司(乙方)的名义与沃玛公司(甲方)签订《运输协议书》,其中运输标的为渣土。起运地点为C1××55地块,到达地点为承运方自行选址,承运日期为2018年1月1日,运到期限为2018年1月20日。货物装卸和方法为,货物由承运方自行装车并运输至卸土点自行卸货,运输费用为根据测绘院提供测绘数据进行结算。单价为22.5元/立方米,签订合同3个工作日乙方提供全额运输发票…。2018年2月2日兴发公司向沃玛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金额为3402585元,土方量为151226立方米。
审理中,沃玛公司凭此增值税发票金额变更了诉讼请求,而变更诉讼请求时,沃玛公司陈述仅支付部分对价给张卫东,堆放在C1××55地块土方也仅清运了部分。
一审法院认为,沃玛公司不能提供在签订《锡通高速公路土方分包合同》时其所备土方的来源,也未支付全部清运费用。张卫东不能说清被清运土方的全部去处,本案有可能涉嫌虚假诉讼,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20年8月9日,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作出通公(刑)立字[2020]2980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沃玛公司涉嫌虚假诉讼案立案侦查。据此,一审裁定:驳回沃玛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0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其中,财产保全费由沃玛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沃玛公司。
本院审理查明,2020年8月9日,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作出通公(刑)立字[2020]2980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沃玛公司涉嫌虚假诉讼案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沃玛公司提起本案之诉涉嫌虚假诉讼,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已对此作出通公(刑)立字[2020]2980号立案决定书,对沃玛公司立案侦查,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沃玛公司的起诉可予支持。如经公安机关审查沃玛公司的行为不涉嫌犯罪,其可在刑事案件处理完毕后依法主张权利。
综上,沃玛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琰
审判员 沙 楠
审判员 陈燮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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