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恒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威力磷复肥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323执196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恒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
法定代表人:罗前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省威力磷复肥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
法定代表人:孙全兵,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恒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省威力磷复肥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苏1323民初27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307587.54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书等执行材料。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三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本院依法查封并拍卖江苏省威力磷复肥有限公司在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3002472股股金,后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江苏恒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同意将流拍的股金抵偿4906460.4元的债务。
3.本院通过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暂未经营。
5.2020年11月16日,本院联系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
本案已执行到位4906460.4元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已查询到的财产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本案在程序上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二如
审判员  杨如春
审判员  于 睿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洪梦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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