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0922执保81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8月16日生,汉族,住盐城市。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6月2日生,汉族,住盐城市。
被执行人:***,男,1989年12月10日生,住江苏省滨海县,现在南京金陵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江苏恒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695465698W,地址泗阳县。
法定代表人:罗前进。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1)苏0922民初6229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205000.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