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恒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323民初4985号
原告:***,男,1964年6月15日出生,住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森,泗阳县诚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恒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695465698W,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北京东路北侧(逸景嘉园**合**)
法定代表人:罗前进。
被告:罗前进,男,1963年5月26日出生,住泗阳县。
被告:***,男,1962年11月7日出生,住泗阳县。
原告***与被告江苏恒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罗前进、***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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