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民终123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汶浦路。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东仓北路2号1幢106室。
负责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昆山市**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21)苏0583民初247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婧
审判员 ***
审判员 蒋 琦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钱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