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承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03民初3321号
原告:江苏承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生建村**。
法定代表人:李书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为奇,江苏中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南高新区新都街道人民南路**国际创投中心****(CND)。
法定代表人:高昆,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在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新隆街**div>
法定代表人:翟万全,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受理原告江苏承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江苏承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承芃新能源科技有限是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承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苏承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 宁
审 判 员  蒋为华
审 判 员  杨汉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周 华
书 记 员  傅丽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