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03执2288号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城南新区建业模架租赁站,住所地在盐城市。
投资人:郑建。
被执行人:江苏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城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忠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盐城万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
法定代表人:高俊,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盐城市城南新区建业模架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江苏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万恒置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按原调解书申请恢复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明
审判员 周红冰
审判员 陶永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