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03执228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城南新区建业模架租赁站,住所地在盐城市。
投资人:郑建。
被执行人:江苏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城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忠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盐城万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
兴镇同心村。
法定代表人:高俊,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盐城市城南新区建业模架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江苏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万恒置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4月3日以(2020)苏0903民初75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盐城万恒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盐城市区格林春天花园3号楼406室房产。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现申请人盐城市城南新区建业模架租赁站申请解除对前述财产的查封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以(2020)苏0903民初75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盐城万恒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盐城市区格林春天花园3号楼406室房产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明
审判员 周红冰
审判员 陶永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