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03民初2947号之四
原告:江苏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人民南路5号国际投创中心南楼9011室。
法定代表人:孙忠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彩,江苏稼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亚威,江苏法德东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辽宁省
沈阳市浑南区新隆街2号。
法定代表人:翟万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瑞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江苏法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市政公用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解放南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丁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跃祥,江苏行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盐城市市政公用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5800元,减半收取142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7900元,由原告江苏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蒋为华
人民陪审员 周文兵
人民陪审员 周 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阴文超
书 记 员 韩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