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903民初988号
原告:***,男,1982年9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容、王平,江苏汇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7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建湖县。
被告:江苏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南高新区人民南路5号国际创投中心南楼9011室。
法定代表人:孙忠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邓正先,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新隆街2号。
法定代表人:翟万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江苏法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华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水六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被告昆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邓正先,被告中水六局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下列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我工程款230051元,并承担自2018年9月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昆华公司、中水六局承担连带支付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30日,我与被告**签订了沿河排水井、排气井、阀门井土建施工协议书,约定盐城市新水源地及引水工程三标段C4段沿河排水井、排气井、阀门井土建由我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同时还约定了单价和工程款的支付期限。该工程总包单位为被告中水六局,中水六局将其中部分包给被告昆华公司,昆华公司又分包给被告**。后因我所施工的工程未能通过验收,双方就工程款产生争议。2018年9月4日,我与昆华公司协商达成协议,但此后**未能付款。2020年1月20日,经被告昆华公司项目经理陈刚协调,当面与**联系,确认**合计欠我工程款230051元。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被告昆华公司辩称:原告***是与**签订的协议,未与我公司签订过施工协议。我公司是与**签订施工协议,并且我公司与**的款项已全部结清,故我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中水六局辩称:案涉工程是我公司中标,并部分分包给昆华公司。原告***并未与我公司签订过协议,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无权要求我公司承担支付责任,且根据昆华公司的陈述,其与**工程款已结清,原告再要求昆华公司支付工程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至于我公司与昆华公司间的工程款问题,目前尚在诉讼过程中,我公司是否差欠昆华公司工程款,应等待审理结果。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可以确认下列事实:被告中水六局承包盐城市新水源地及引水工程三标段项目,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昆华公司。2018年5月5日,昆华公司与**签订《沿线排气井、排水井、阀门井土建施工协议》,将部分工程分包给**。2018年5月30日,**与***签订《沿线排气井、排水井、阀门井土建施工协议》,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协议约定,排气井为12000元/座、排水井为59000元/座、阀门井为59000元/座。工程款支付金额和时间为,每五个井板墙拆模付完成工程量的80%;每个标段结束付完成工作量的95%;工程结束经验收合格付清工程款。后因案涉工程未能通过验收,双方就工程款产生争议。2018年9月4日,**作为甲方,***、蔡某作为乙方,昆华公司作为见证方,签订《沿线排气井、排水井、阀门井土建施工付款协调协议》。协议载明:因甲方将盐城市新水源地及引水工程三标段C1段排水井(位置为16#桥两座、14#桥一座、12#桥一座、13#桥一座计五座)C4段排水井(位置为1#桥一座、2#桥一座、8#桥一座、1#倒虹一座计四座)的土建工程分包给乙方施工,因未能通过验收,对已完工程量的付款现经过双方协商付款方式和时间如下。结算办法为,价格59000元/座,具体由双方自行结算为准。付款方式为,C1段支付完成工程量的80%,C4段支付完成工程量的50%,余款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后昆华公司组织施工修复,案涉工程通过验收。因**未能付款,2020年1月20日,经被告昆华公司协调,昆华公司项目经理陈刚开免提与**电话联系,与***及相关工人一一核对,形成书面说明一份。该说明载明:盐城新水源三标段大丰支线沿线排水井九座(**班组分包给***施工)C1段5座,C4段4座,合同总价5.9万*9=53.1万元。已支付19.9万元,其中昆华公司代付18.9万元,**支付1万元。未完工程由**代为施工涉及扣款111722元,经与**电话联系,最终扣款101949元。综合,***班组53.1-19.9-10.1949=230051元。***、卞某、曹某、祁卫楼、王某、乔某等人在该说明上签字并按手印。后**仍未付款,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昆华公司将案涉工程分包给被告**,被告**又将工程分包给***,因**、***均不具备承接工程的资质,昆华公司与**、**与***签订的施工协议均为无效。原告***进行了施工,工程虽未通过验收,但其后昆华公司另组织他人施工结束并通过验收。对原告***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经施工付款协调协议已予以确认,于2020年1月20日经昆华公司见证,与**联系,确定欠付款项为230051元,**对此未提出异议,故本院确认**尚欠原告***工程款230051元。根据昆华公司、中水六局提供的证据,昆华公司已履行向**的付款义务。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昆华公司尚欠**工程款,故对原告要求昆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因昆华公司已履行向**的付款义务,对原告要求中水六局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本院亦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自2018年9月起支付利息,因双方并未明确约定付款时间,对此自原告向本院主张权利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七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30051元,并承担以230051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4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2元,保全费17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12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蒋为华
人民陪审员  王亚东
人民陪审员  卞爱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阴文超
书 记 员  韩 璐
附录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