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03民初517号
原告:***,男,1983年5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清,江苏行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人民南路5号国际创投中心南楼9011室(CND)。
法定代表人:孙忠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林、付国权(实习),江苏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新隆街2号。
法定代表人:翟万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江苏法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9069元,减半收取4534元,保全费3170元,合计770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汉华
人民陪审员 卞爱华
人民陪审员 朱红梅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张 咪
书 记 员 张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