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民初1264号
申请人:***,女,1988年6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申请人:江苏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人民南路5号国际创投中心南楼9011室。
法定代表人:孙忠兰。
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沈阳浑南新区新隆街2号。
法定代表人:翟万全。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江苏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江苏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价值359098元的财产,并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359098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315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云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