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瑞翔灯业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省瑞翔灯业制造有限公司与山西光宇半导体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084民初6546号
原告:江苏省瑞翔灯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郭集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王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传辉,江苏盟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亮亮,江苏盟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光宇半导体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尧庙镇光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许富贵,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省瑞翔灯业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光宇半导体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江苏省瑞翔灯业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省瑞翔灯业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省瑞翔灯业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44元(已减半收取),准予免交。
审判员  陈国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