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瑞翔灯业制造有限公司

**与江苏省瑞翔灯业制造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1执123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3年2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代理人:胡玲,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省瑞翔灯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郭集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
**与江苏省瑞翔灯业制造有限公司、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作出(2017)苏01民初138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孔玮以江苏省瑞翔灯业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将孔玮与江苏省瑞翔灯业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7)苏01民初1388号民事判决书]指定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张雁
审判员钱俊
审判员周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