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连民终字第12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市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常洪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连云港市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3)港商初字第0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明明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明明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明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童衡
审判员*玫
代理审判员*领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