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市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3226号 原告:**,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龙禧深蓝公寓50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市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以需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花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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