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902民初858号之二
原告:盐城市新高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679816494R,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新洋街道龙桥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邵正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链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颐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696741666D,住所地在盐城市太平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2年1月31日生,住盐城市城南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新高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颐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市新高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市新高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4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200元,财产保全费3120元,合计人民币5320元,由原告盐城市新高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瞿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