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颐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702江苏颐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恒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02民初702号
原告:江苏颐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696741666D,住所地盐城市太平路**水岸名都紫荆园****。
法定代表人:姜巍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江苏牧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恒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9834627XX,住所地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江苏大发电器市场**v>
法定代表人:田为文,该公司经理。
原告江苏颐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荣建设公司)与被告苏州恒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隆建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2014年1月2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一份,云南四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四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呈贡新区雨花片区1号路网、2号路网BT融资建设项目第五标段项目经理部作为担保方在该借款协议上加盖公章。2017年1月21日,江苏四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甲方)、颐荣建设公司(乙方)、恒隆建设公司(丙方)、卢某(丁某1)签订调解协议一份,约定:甲、乙、丙、丁某2同意2017年春节前甲方办理丙、丁双方向甲方借款共计人民币叁佰伍拾万元整的借款支付手续时,甲、乙、丙、丁某2同时到场。甲方完成甲方出借给丙、丁双方共计人民几点叁佰伍拾万元的支付手续后,关于“2014年1月29日江苏颐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恒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协议”同时作废。此调解协议在执行过程中有争议的,协议各方本着友好、平等原则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则在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因此,本案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由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韩顾莉
人民陪审员  陈文峰
人民陪审员  周冬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刘 荟
书 记 员  朱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