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91民初2554号
原告:**,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汉青,盐城市盐都区郭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身份信息不详,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江苏颐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太平路**水岸名都紫荆园****。
法定代理人姜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颐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颐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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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陈红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