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09执2328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颐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太平路169号水岸名都苑紫荆园Z-10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姜巍伟。
被执行人:苏州恒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江苏大发电器市场1-1三楼。
法定代表人:田为文。
原告江苏颐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恒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509民初1932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苏州恒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颐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归还借款30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2倍自2018年6月1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年利率7.7%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上述款项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户名:江苏颐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盐城支行,账号:54×××69)。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600元,均由被告苏州恒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开户名称: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账号:62×××62;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原告江苏颐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退还。至期,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江苏颐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3000000元,执行费32400元。
执行中查明,2022年9月2日,本院(2022)苏0509破申131号裁定受理对被执行人苏州恒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案将依法终结被执行人苏州恒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债权人可依法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2022)苏0509破131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执行过程中,因案外人向本院提出破产申请,且本院已受理对被执行人苏州恒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管理人,本案申请执行人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509民初19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章 伟
审判员 沈 平
审判员 朱应明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姜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