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4破申6号
申请人:***,男,1947年9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号码321020194709142719,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被申请人:泰州市祥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696758564X,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天目山街道姜官路**-109。
法定代表人:褚廷进。
2021年2月22日,本院对申请人***申请被申请人泰州市祥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期间,申请人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请求撤回上述申请。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自愿撤回破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撤回对被申请人泰州市祥泰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赵东平
审判员 陈 祥
审判员 刘 恺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