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04执163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被执行人:泰州市祥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696758564X,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褚廷进,该公司董事长。
***与泰州市祥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依法作出(2019)苏1204民初7146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上述民事判决书:泰州市祥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货款52784.2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0元、财产保全费560元,合计1680元,由泰州市祥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泰州市祥泰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民事判决书履行,***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2020年8月6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保险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8月6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0年8月5日,本院依法发出限制被执行人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5.2020年8月7日,本院至泰州市××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
6.本院依法至被执行人处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7.2020年9月17日、11月11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保险、有价证券、工商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通过书面通知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通知其于2020年11月4日前至本院调查情况进行查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告知逾期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本院一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可于上述期间内申请发布悬赏公告并投保“执行无忧”悬赏法律费用补偿保险、申请被执行人破产,但申请执行人未能在规定的上述期限内明确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未查阅本案执行材料,未对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未申请发布悬赏公告并投保“执行无忧”悬赏法律费用补偿保险,未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限制消费令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合法、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1204民初7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薛艳
审判员 孙剑
审判员 高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