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祥泰工程有限公司

泰州中海建材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泰州市祥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02执异98号
申请执行人:泰州中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现代农业综合开发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杨根民。
被执行人:泰州市祥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9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被申请人:**,女,1985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州中海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公司)与被告泰州市祥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2017)苏1202民初58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要求上述被申请人对祥泰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查明,关于中海公司与祥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5日作出的(2017)苏1202民初58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祥泰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中海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中海公司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执行人,对祥泰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另查明,祥泰公司成立于2009年11月11日,原登记注册资本为600万元,其中原股东***、李亮、吴燕分别实缴204万元、198万元、198万元。2013年1月5日,祥泰公司召开股东会,决定吸收**为该公司新股东,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800万元,增资的200万元由**追加投资。截至2013年1月6日,**已实际缴纳新增注册资本200万元。同年2月25日,李亮、吴燕将其所持有的合计396万元的股权全部转让给**。2014年8月21日,祥泰公司召开股东会,决定将公司注册资本由800万元变更为2000万元,增加的1200万元分别由股东***以货币形式追加投入800万元,**以货币形式追加投入400万元,出资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前。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根据2014年8月21日祥泰公司股东会决议,***、**应追加的认缴出资分别为800万元、400万元,但该二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了出资义务,故中海公司申请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分别在未依法缴纳出资的800万元、400万元范围内对本院(2017)苏1202民初588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被执行人泰州市祥泰工程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人泰州中海建材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钱惠彬
人民陪审员  窦虎英
人民陪审员  蒯立云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陆 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