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04破申17号
申请人:***,男,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申请人:泰州市祥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696758564X,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天目山街道姜官路255号-109。
法定代表人:褚廷进。
执行过程中,经***同意,于2020年6月12日决定将泰州市祥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0年6月17日,本院对泰州市祥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之前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就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泰州市祥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尚未裁定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的规定,申请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撤回对被申请人泰州市祥泰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赵 东 平
审 判 员 孙 剑
审 判 员 陈 祥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见习)刘晨明
书 记 员 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