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祥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泰州市祥泰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思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04执恢7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2月1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执行人:泰州市祥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696758564X,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褚廷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泰州市思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2572597981T,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
法定代表人:李秀兰,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泰州市祥泰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思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2016)苏1204民初7275号民事判决书,依照该民事判决书:一、泰州市祥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479500元;二、泰州市思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拖欠泰州市祥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判决第一项承担给付责任。因被执行人泰州市祥泰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思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在该案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变更执行标的余款550000元以及利息另案主张的结案申请书1份,该案执结。后又因被执行人泰州市祥泰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思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余款550000元以及利息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经催促,被执行人仍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
2、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至泰州市姜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泰州市思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海陵区华港镇溪东村的权证号为姜房权证姜堰字第××号房屋1套,查封期限为三年,至2023年3月9日止,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到期前15日向本院办理续封手续,逾期自行解封的法律后果将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3、在执行过程中,本案从本院(2019)苏1204执恢683号执行一案中转移得款193011.60元,该款项中2750.00元用于缴纳本案部分执行费用,余款190261.60已发还申请执行人。
4、2020年6月10日,申请人向本院说明,其已和被执行人达成分期付款和解长期协议。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裁定书、执行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但该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1204执恢70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届期,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 艳
审判员 孙 剑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邵华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