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203执67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腾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1200750512742M,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泰州市祥泰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1204696758564X,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褚廷进。
申请执行人江苏腾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州市祥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1203民初25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民事判决书:被告泰州市祥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苏腾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00000元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被告泰州市祥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
3.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向泰州市高港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信息。
4.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向泰州市高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持有的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持有可供执行的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
5.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同日发出限制被执行人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6.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9月9日实地走访被执行人住所地,发现被执行人单位已人去楼空,无人经营,经向姜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姜堰沈高镇姜官路255号无产权登记。
7.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在可供执行的新的银行存款、车辆。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苏1203民初25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黄伟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戴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