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12执228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江都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尚修国。
被执行人:**,男,1964年8月4日出生,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华美琴,女,1964年11月16日出生,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丁洁,女,1987年12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08819871223576x,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徐洪林,男,1967年8月27日出生,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扬州市坤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徐红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江都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华美琴、丁洁、徐洪林、扬州市坤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江都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1012执2288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自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之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德义
审判员 赵 峰
审判员 刘江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郭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