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12执218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华美琴,女,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扬州市坤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华美琴、扬州市坤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涉执行案件28件,华美琴涉执行案件13件,结案方式为终结执行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扬州市坤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被本院移送破产审查,被执行人**、华美琴共有的房地产正在本院另案处置中,本案将在另案中依法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1012执2182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德义
审判员 赵 峰
审判员 刘江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郭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