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12执224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都区。
被执行人:扬州市坤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丁飞。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扬州市坤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1012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扬州市坤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440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4255元、保全费50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53768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2021年6月至2021年9月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多次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仅发现被执行人有零星银行存款,本院依法予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扬州市坤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苏K×××××号、苏K×××××号车辆,本院依法予以查封,但未实际扣押。
3.在执行过程中,债权人扬州市江都区通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将被执行人扬州市坤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目前正在审查过程中。
4.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扬州市坤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8月1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及上述执行措施,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于在本案诉讼、执行过程中查封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敏亮
审判员 赵 峰
审判员 刘江龙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郭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