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12执2088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江都鑫盛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崔粤,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女,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扬州市坤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都鑫盛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市坤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1012民初8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都鑫盛典当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扬州市坤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1400000元、利息828800元、诉讼费11563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22808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2020年11月至2021年5月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多次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仅发现被执行人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依法予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扬州市坤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苏K×××××号、苏K×××××号车辆,本院依法予以查封,但未实际扣押。
3.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共有的坐落在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龙川北路西侧广源世纪花园59、60幢111、211室不动产,经二次拍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江都鑫盛典当有限公司不要求以物抵债,2021年3月8日,第三人周光琴申请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1255716元购买上述不动产,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4.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11751元,本院依法予以划拨。
5.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扬州市坤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向其出限制消费令。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5月1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及上述执行措施,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除上述另案处置的房地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敏亮
审判员 赵 峰
审判员 刘江龙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