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012执2361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扬州宏运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浦江东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润,江苏君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扬州市坤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龙城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丁飞,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丁飞,男,1964年8月4日,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本院在执行扬州宏运车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市坤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丁飞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丁飞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1012执2361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时效期内(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峰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