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12财保1407号
申请人:徐州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沂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
法定代表人:韩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徐州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沂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情况紧急,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申请人徐州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沂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20842.35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进行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新沂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20842.35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保全费1624元已由申请人预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