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02民初3331号
原告:***,男,1976年4月19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被告:***,男,1975年2月13日生,住镇江市。
被告:江苏昌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100696779058L,住所地镇江市大西路34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昌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21年7月21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花秀骏
人民陪审员 高 艳
人民陪审员 杨荣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