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2325执1603号
贵州楚天环保有限公司、贞丰县水务局:
申请执行人贵州楚天环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贞丰县水务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的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有足额存款可供执行,已依法扣划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黔2325执160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2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