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楚天环保有限公司

贵州楚天环保有限公司与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民初8810号
原告:贵州楚天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北路7号附2号金北大厦商业办公楼1单元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55371133J。
法定代表人:胡文。
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庙冲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2516XJ。
法定代表人:禹荣安。
被告:****,男,汉族,1981年2月18日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袁健,男,汉族,1980年10月1日生,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原告贵州楚天环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袁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贵州楚天环保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6月6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普定县马官镇污水处理工程设备及电气安装合同书,合同约定由原告完成普定县马官镇的污水处理工程设备及电气安装工程,合同总价130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随即运送设备至马官污水处理厂,进行安装,双方已于2015年12月安装完毕并通过验收。时至起诉日,三被告仅支付设备及安装款431000元,余款869000元仍然未支付。原告方多次要求三被告支付以上欠款,但三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被告的行为已经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讼至贵院,请求:1、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安装工程款869000元,并自2015年12月31日起,以869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支付资金占用费直至以上款项完全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三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三被告之间的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案件专属管辖,由于施工项目所在地为普定县马关镇,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现根据案件的情况,可依法将案件移送施工地法院--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杨小菠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艳
书记员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