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楚天环保有限公司
余杭区人民法院 稿纸
签发: 核稿:
月 日 月 日
文别: 拟稿:
裁定书
月 日
案号:(2008)余民二初字第933号 共印6份
标题: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原告:杭州金龙过滤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镇安溪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赵国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忠华,浙江奇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楚天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新华路70号。
法定代表人:胡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金龙过滤机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楚天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金龙过滤机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金龙过滤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金龙过滤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3元,减半收取706.50元,由原告杭州金龙过滤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魏建民
二00八年六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阮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