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602民初4262号
原告:江苏中新苏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南通农场(原大明砖瓦厂)。
法定代表人:周吉祥,职务:董事长
被告:中交一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浒关分区长江路874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职务:总经理
第三人:南通嘉恒路桥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狼山镇闸桥村。
法定代表人:曹俞斌
第三人:曹俞斌,男,汉族,1975年8月12日生,住南通市崇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中新苏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一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南通嘉恒路桥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曹俞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中新苏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835.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巫劲松
审 判 员 叶 菁
人民陪审员 陈海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