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新苏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中新苏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星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11民初2412号之二
江苏中新苏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星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陈明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后,原告江苏中新苏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中新苏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中新苏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696元,减半收取计984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848元,由江苏中新苏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亚松
法官助理 邓述勇 书 记 员 许媛媛